技术创新观察(第3期) | 实现专利价值的基础

原文链接:技术创新观察(第3期) | 实现专利价值的基础PDF版下载:技术创新观察(第3期) | 实现专利价值的基础.pdf蓝海优利汇集业界技术创新领域实战专家,于2022年推出【技术创新观察】系列文章,本期主题是:实现专利价值的基础。其中围绕以下几个分享观点:① 实现专利价值的基础是什么?② 企业专利体系竞争力的三个阶段③ 华为终端组件显示处理方法案例④ 苹果滑动解锁案例⑤ 开源与专利的策略未来专利策略新思路实现专利价值的基础是什么?2022年3月16日,任总听取知识产权部门“专利许可”业务汇报,表达了未来专利策略新思路。提示:• 打造杀手专利的基础是 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欢迎有志于建立这样体系的企业来咨询、探讨!蓝海专利观察(1)企业专利体系竞争力的三个阶段提示:• 打造杀手专利的基础是 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欢迎有志于建立这样体系的企业来咨询、探讨!蓝海专利观察(2)华为终端组件显示处理方法案例提示:• 打造杀手专利的基础是 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欢迎有志于建立这样体系的企业来咨询、探讨!蓝海专利观察(3)苹果滑动解锁案例提示:• 打造杀手专利的基础是 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欢迎有志于建立这样体系的企业来咨询、探讨!蓝海专利观察(4)开源与专利的策略提示:• 打造杀手专利的基础是 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欢迎有志于建立这样体系的企业来咨询、探讨!欢迎企业技术创新领域人士分享您的观点↓↓扫码加入群聊组↓↓ 蓝海优利是一家以技术资产构建服务为核心的技术战略咨询公司。从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技术/专利获取管理体系、研发效能提升管理体系、国际协同创新管理体系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顾问服务。 深圳市微纳制造产业促进会是由深圳地区从事微纳制造产业相关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应用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企业、产业园区、咨询及投资机构等相关组织,自愿发起组建并在社会组织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机构。 华智会是前华为人发起的沟通平台,意在让技术创新相关的专业人士、技术资源、协同机会得以汇聚。汇聚群体智慧,促进专业交流,助力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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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观察(第2期) | 专利价值误区

原文链接:技术创新观察(第2期) | 专利价值误区PDF版下载:技术创新观察(第2期) | 专利价值误区.pdf蓝海优利汇集业界技术创新领域实战专家,于2022年推出【技术创新观察】系列文章,本期主题是:专利价值误区。其中围绕以下几个误区分享观点:① 专利是资产负担 or 专利多多益善?② 包干给代理所是性价比最高的投入方式?③ 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低于发明专利?④ 好技术一定产出高价值专利?⑤ 专利有“防御型”的吗?误区一专利是资产负担 or 专利多多益善?提示:• 如果不能产生价值,越多专利负担越重;• 盘活的方式包括:1.  反哺研发:一方面,为产品引导新方向;另一方面,避开竞品的专利雷区;2. 专利运营:包括抵押、转让&许可、融资等。误区二包干给代理所是性价比最高的投入方式?提示:• IPR工程师不仅要专职,还要专业;应当定期学习、更新知识结构。误区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低于发明专利?提示:•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判标准低于发明专利,相同方案的情况下,反而比发明专利更不容易被无效;• 实用新型往往具有有形的结构,更容易获得侵权证据;• 对于快速迭代的产品,实用新型能更快的起到保护作用;• 当前国家政策下,不提倡一案双报,更要衡量采用哪种方式申报更有利。误区四好技术一定产出高价值专利?提示:• 以上三个因素都可能导致好技术产出废专利;• 即使好技术也需要研发专家重视沟通+IPR弥补思维的差异+靠谱的代理师,才能产出高价值专利。误区五专利有“防御型”的吗?提示:• 不存在“防御型”专利,要么能打击对手,要么不能打击对手。诚邀您分享观点其他误区,欢迎进一步讨论:• 侵权不容易取证,该通过商业秘密还是专利进行保护?• 项目用到比较多的开源代码,是否不方便申请专利?• 技术微创新 = 专利低价值?欢迎企业技术创新领域人士分享您的观点↓↓扫码加入群聊组↓↓ 蓝海优利是一家以技术资产构建服务为核心的技术战略咨询公司。从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技术/专利获取管理体系、研发效能提升管理体系、国际协同创新管理体系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顾问服务。 深圳市微纳制造产业促进会是由深圳地区从事微纳制造产业相关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应用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企业、产业园区、咨询及投资机构等相关组织,自愿发起组建并在社会组织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机构。 华智会是前华为人发起的沟通平台,意在让技术创新相关的专业人士、技术资源、协同机会得以汇聚。汇聚群体智慧,促进专业交流,助力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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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观察(第1期) | 专利价值误区

原文链接:技术创新观察(第1期) | 专利价值误区PDF版下载:技术创新观察(第1期) | 专利价值误区.pdf蓝海优利汇集业界技术创新领域实战专家,于2022年推出【技术创新观察】系列文章,本期主题是:专利价值误区。其中围绕以下几个误区分享观点:① 专利是研发的副产品吗?② 流行的专利导航可指导研发吗?③ IPD流程也适用于技术创新成果(专利)产出?④ 从当前产品挖掘的专利是好专利吗?⑤ 以授权率考核代理所,会有什么副作用?⑥ 预上市企业的目标是突击专利数量?误区一专利是研发的副产品吗?提示:• 专利本身就是企业产出的一种特殊“产品”;• 企业需要考虑专利“产品”如何进行质量管理;• 有质量的专利“产品”,将为企业带来超额价值。误区二流行的专利导航可指导研发吗?从申请人创造专利的角度,对发明专利进行分类:• 专利确实在产品中实现了;• 专利只是技术研究,未在产品中实现;• 专利只是原理,没有对应的技术;• 专利是对未来的设想,与产品无关。因此,专利信息是鱼目混珠的,既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专利导航在以下场景的应用效果:提示:• 与友商差距特别大的技术领域,可以从专利中获得启发。如果专利分析只统计数量,则无法支撑深层目的。误区三IPD流程也适用于技术创新成果(专利)产出?提示:• 专利是商业、技术、法律的综合体,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人、代理师、审查员共同参与,“博弈”而成高质量专利。• 研发流程中设专利检查点,只是形式上纳入管理,不能解决高质量专利产出的实质问题。误区四从当前产品挖掘的专利是好专利吗?提示:• 应用层前瞻性专利:时间紧迫性低、潜在价值高、现实价值低;• 当前产品相关专利:时间紧迫性高、潜在价值不一定高、现实价值可能低。• 企业选择不同策略,对专利库的价值影响很大。误区五以授权率考核代理所,会有什么副作用?提示:• 以授权率为首要目标,专利大概率是低价值,保护范围是零,失去壁垒意义,仅仅是授权专利。误区六 预上市企业的目标是突击专利数量? 中国证监会2020-3-20日发布科创属性:1.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2.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如果研发投入达不到上述指标,也可以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分析众多上市案例,与专利强相关的三件事情:• 如何体现专利是本领域绕不开的?• 如何让投资机构相信专利风险可控?• 如何防范竞争对手的诉讼骚扰?提示:• 解决专利数量过程中,应着手应对三件事情的预案;• 实现上述目标需要人员、机制到位,时间也是成本。其他误区• 为什么专利是战略性的事情?• 专利有“防御型”的吗?• 核心技术不申请专利?• 用哪种思维打造的专利更有价值?欢迎企业技术创新领域人士分享您的观点↓↓扫码加入群聊组↓↓ 蓝海优利是一家以技术资产构建服务为核心的技术战略咨询公司。从实战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技术/专利获取管理体系、研发效能提升管理体系、国际协同创新管理体系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顾问服务。 深圳市微纳制造产业促进会是由深圳地区从事微纳制造产业相关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应用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企业、产业园区、咨询及投资机构等相关组织,自愿发起组建并在社会组织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机构。 华智会是前华为人发起的沟通平台,意在让技术创新相关的专业人士、技术资源、协同机会得以汇聚。汇聚群体智慧,促进专业交流,助力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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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优利专利十问 (上)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专利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蓝海优利作为技术战略服务机构,以帮助企业规划和布局高质量专利为核心工作。蓝海优利所接触过的企业,对于专利价值的看法,对于专利如何保护创新的看法可谓是千差万别。因此,蓝海优利特准备此“专利十问”,与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探讨。 专 家 答 疑 李自军 前华为消费者云业务部 专利评审委员会主任 深圳南山知识产权联盟战略委员会  成员 蓝海优利(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创始人 李先生曾在华为工作十八年,先后从事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新技术预研、架构设计、技术及专利规划、专利评审、高价值专利挖掘、侵权分析、专利收购等工作。担任消费者云专利评审委员会主任,带领团队管理一千多件专利的全生命周期运营。曾任消费者云架构部主任工程师,致力于架构设计方法论研究,并设计推行了DevOps-SE流程。 一问:专利真有用吗? 答:部分企业对于专利怎么用半信半疑,对于布局专利还是当成企业经营成本,下不了决心布局专利。事实上,大部分企业已经成功地实现专利的初步应用:奖励资助、高新减税、项目成果、升学毕业、企业宣传、招标投标,当然这些被行业归类于“低质量”专利的申请目的。那么,“高质量”专利的申请目的什么?是助力企业的经营,充当业务拓展的杠杆,通过谈判、许可以及诉讼,获得业务收益的最大化,华为可称为全球化应用专利的标杆企业。总之,对专利用途的信心,来自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信心。 二问:怎么看专利的数量和质量? 答:综合考虑专利的授权率、高质量专利占比、专利组合运用的影响力,保有一定的专利数量还是有必要的。即,在追求有一定数量的前提下,逐步提升专利质量。并且专利组合是动态维护的,通过新陈代谢机制维护专利的竞争力水平。 三问:什么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什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很重要? 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现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组织、流程以及IT系统的建设,是规模化企业经营中的必备组成。知识产权贯穿于企业研发、供应链合作、产品销售、国际化等各个环节,只有建立了管理体系,才能沉淀组织的能力,才能应对各种内外部挑战,才能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业务成长的杠杆。 四问:专利分为防守型和进攻型? 答:仔细分析,这样的分类是带有误导性的。专利从来都是通过对方产品侵犯我方专利来发挥作用的,不存在防守型的说法,只有进攻型专利才有价值。当然,何时发出进攻指令要在企业战略中通盘考虑。 五问:我针对自己的产品布局了一组专利,能保障我的产品安全地销售吗? 答:不能。很多企业家误以为自己为产品布局了专利,自认为还布局了“核心专利”,那么产品就可以无忧地销售了。实际上,你的产品是否侵权,与你自己布局的专利没有关系,而是与别人布局的专利有关系。即使你的专利获得某某金奖,都不能确保产品不侵犯别人的专利。 那么,如何降低产品的专利风险,实际的操作过程如何,将在“蓝海优利专利十问”的下篇文章展开分析。 未完待续...... 请关注蓝海优利公众号了解最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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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战略有哪些模式

企业专利战略是时下知识产权学术研究领域的热点。企业实施专利战略能有效地提高企业原始创新能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迅速提高申请专利的数量、质量,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我国的科技、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企业专利战略有哪些模式? 一、企业专利战略模式:专利基本战略 实施专利战略的起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认识: 第一,没有发明创造就没有专利,专利战略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不是任何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后就能身价百倍而独占市场,关键在企业是否准确地选定了开发目标; 第三,只有依据本国、本企业的实力和基础,选择适当的技术开发战略,才能加速通过技术将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光有专利而不加以创造性地运用,是不能取得经济效益的。 在专利战略的起始阶段包括激励发明战略、开发目标选定战略、技术开发战略: 1.激励发明战略及战术:激励 发明创造,需要国家级战略和企业级战略的配合。国家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以日本最为典型和成功。企业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 (1)建立合理的奖励制度; (2)增加研发投入; (3)在企业建立鼓励合理化建议制度; (4)建立专利战略时代的研发工作规章和规程; (5)加强国内外技术引进工作,尤其是加强从国内高校和研究所的技术引进工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开发的专利管理工作。 日本三菱公司的对员工发明的终生多次奖励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在申请专利后到获准之前,只要是好的发明,不论获准与否,三菱公司给予“优秀发明表彰”,颁发奖金和奖状。如果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并在公司内部实施,三菱公司会给予发明人“实绩补偿”。每年最少3万日元,实施至何时即给到何时。如果这项发明被许可给其他公司实施,三菱公司也会依所获得的权利拨出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的“实绩补偿”。如果一项发明同时在公司内外实施,则发明人的“实绩补偿”一年最高可以拿到日币100万元。发明人离职后仍能领取“实绩补偿”。甚至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可以续领,直到公司不再使用或不再许可他人使用这项专利为止。此外,三菱公司还设有累计专利件数的“登记表彰”,员工所获的国内专利件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即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各厂、事业本部和三菱公司的社长也设有“工场和表彰”、“本部长表彰”和“社长表彰”,奖励方式由厂长、本部长和社长自行决定。 2.目标选定战略:企业在目标选定战略阶段的专利战略主要表现在利用专利文献的情报价值上。通过专利分析,可以准确了解到: (1)现有技术所处成长阶段; (2)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和可能的应用领域; (3)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 (4)竞争最热的技术领域; (5)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 (6)新产品的可能寿命、 潜在市场和 经济价值。 在选择技术开发目标时,对于一些开创性的专利技术,其市场预测有独特的规律。对那些前所未有的技术和产品,消费者对它一无所知,不能对其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因此,对于专利技术的开发目标来说,有些主要依赖于技术预测;有些只能在产品做出来以后,通过向潜在的买主宣传其真正的价值,开辟新的市场;并且因为预测工作本身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可能带来风险,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成败,因此,发明、设想或者建议可能从基层提出,也可能要经过有各个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议讨论后提出,但最后决策的仍是企业的最高领导人。 3.技术开发战略:技术开发战略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拓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基本专利; 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追随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改进专利、应用专利等外围专利。后者具有起点高、成本低、风险小等优点。 中国企业目前的技术水平,在多数领域还是落后的,因此,应采用追随性战略,紧紧跟着国外同行的研发工作,及时了解国外同类企业的研发动态和最新成果,适时引进新技术、并尽快加以消化吸收,然后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自主创新,研发出更好的技术或者产品,并适时申请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 二、企业专利战略模式:专利申请战略与战术 对于企业开发出的技术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或其他方式取决于企业专利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需要。通常企业应建立一种制度,由企业的管理、技术、法律、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机构来评价企业作出的发明创造,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一旦决定申请,应对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进行分析。一般采用“市场导向”申请战略,即优先选择市场最大或人口最多的国家申请专利。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属于高技术范畴,如微电子、遗传工程等,只有极少数企业能够生产这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导向”申请战略也许并不是最好的。此时则应考虑“生产导向”申请战略,即在竞争对手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申请专利,一旦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在原产地扣押侵权产品而不论其将要行销的国家。对于有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有广阔市场的国家,可以同时应用这两种战略。总之,企业应当考虑在有潜在市场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国家申请专利,以保护自己在这些国家的市场利益和竞争优势。 专利申请战略,主要要回答三个问题: (1)是否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要申请专利? (2)何时申请专利? (3)申请什么样的专利? 1.权利选择,有的技术成果不必申请专利、以 技术秘密(Know-how)来保护更为有利,如:美国的“可口可乐 ”饮料配方,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至今已经有100多年;有的发明可以一部分技术申请专利、另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密;或者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掩盖一部分技术诀窍。 2.申请时机的抉择: (1)对于基本发明,一般要等其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大体成熟后,再提出专利申请。防止其他企业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继续改进性研究,或抢先申请应用发明专利,而造成对自己基本发明的封锁保护; (2)竞争对手很多,或者市场需求量大,或者是容易被模仿的技术,应尽快申请专利; (3)对本企业领先的不易被模仿的技术,可以在竞争对手快要追上的时候再申请专利,一方面延长了保护期,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技术过早地公开而给对手可乘之机。 3.申请类型的选择: (1)申请基本专利(基本专利战略),基本专利是独创性非常高的发明,它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和获取重大经济效益的前景。 基本专利有以下特征: a.竞争对手无法绕过基本专利而模仿; b.在实用化时,它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问题,从而可衍生出大量的相关专利; c.开发周期长,费用大,需要社会技术力量的支持; d.发展前景大,有的基本发明对产业活动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甚至引发新的工业革命。申请基本发明专利,需在申请前、后高度重视外围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对产生基本专利的技术要进一步贮存技术,取得改进专利,以便在基本专利到期后,仍能够起到保护作用。 (2)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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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实务中如何避免“踩雷”?

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实务中,有些规定和程序看似简单,实则变化多端处处“埋雷”。分案申请就是其中之一。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关于分案申请你不得不知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分案申请(WHAT) 根据我国专利制度的规定,除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之外,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多项发明创造而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单一性要求。这里所说的修改是指对一件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的数量进行限制,具体来说,可以是删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一组或多组权利要求,也可以是删除外观设计的一幅或多幅图片。 但是,考虑到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了多项发明创造,并表达了期望这一系列多项发明创造均获得专利保护的意愿,如果仅仅因为单一性要求就迫使申请人仅能保留其中一项发明创造,而对其它的发明创造只能随后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并以随后的提交日作为其申请日,则显然,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的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害,这也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基于这样的缘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中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这就是所谓的“分案申请”的由来和法律依据。 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也称为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还可以保留原优先权日,这样就保证了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当然,如果后续授权的话,专利到期日也与母案申请相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请在其他方面完全独立于原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无异。 二、为什么提出分案申请(WHY) 从上文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条款来看,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缘由似乎非常简单。但在申请实务中,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目的却五花八门。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被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如上所述的,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多项发明创造而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为了满足单一性要求,在原申请中仅保留其中一项发明创造,而对其它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创造被动提出分案申请。这也是常规意义上的分案申请。 具体而言,这种“被动提出”的方案申请通常又分为两大类情况。一类是由于撰写经验不足或者检索不充分而导致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即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多项发明创造;另一类则是由于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而导致缺乏单一性问题的出现。 第二种情况——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有经验的申请人和代理人有时会主动利用分案申请制度以寻求利益最大化。这就是笔者下面将谈到的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具体而言,这些所谓的“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又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申明的是,以下讨论的一些情况也许并不符合分案申请制度的立法本意,但我们不妨仅从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吧。 01 调整策略 专利申请中因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申请提交时被写入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真实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偏差,或者与实际最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方案存在偏差。 在此情况下,只要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就可以利用分案申请来重新调整申请策略。另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应当仅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因此,对于已经进入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通过提出分案申请能够避免将仅写入说明书中而未写入原权利要求书中的重要技术方案“捐献”给公众。正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尤其是,可以避免根据2009年《司法解释》[1]第五条中规定的“捐献原则”而出现的不必要的损失。 02 尽量止损 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看成是上一种情况的特殊情况。在某件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已经进入复审程序且复审前景不甚乐观的情况下,如果这样的不利局面是由于原申请文件的撰写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且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又确有具有保护价值的技术方案,则申请人此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保护相应的技术方案,尽量止损。 03 打破僵局 在发明专利的申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和代理人与审查员对于部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以致申请的审查周期变长,甚至导致案件的授权前景黯淡。 在此情况下,为了打破审查僵局,申请人不妨先“壮士断腕”,尽量将权利要求书修改至符合审查员要求的文本,与此同时,依照之前具有较大争议的权利要求书(甚至可以是原权利要求书)提出分案申请。这样,以暂时牺牲原申请的部分利益为代价寻求争议技术方案经过二次审查而获得授权的机会。一旦成功,即可“李代桃僵”。 04 抢占申请日 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尤其是企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会给申请策略的制定以及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预留出充足的时间。但俗话说的好,计划赶不上变化。当突发事件导致原本充足的时间变得紧迫时,申请人往往来不及按部就班地展开上述各项工作。此时,申请人就可以充分利用分案申请制度为尚未理出头绪的多个技术方案抢占申请日。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妨考虑把所有相关的技术方案全部放入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中,并简单撰写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多组权利要求。在如此“明修栈道”之后,申请人就可以继续从容地按部就班地展开相应的工作,然后利用分案申请实现自己真实的保护策略,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需要对所有拟提交的技术构思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05 制约竞争对手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申请的确权周期往往很漫长,但商业市场的局势发展却是瞬息万变。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能够覆盖竞争对手未来将上市的产品却又不被竞争对手提前发觉,而是像地雷或潜艇一样先隐藏起来,等到关键时刻再给予对方致命一击,这样的专利申请一定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 与上一种情况类似的是,在此情况下,需要先将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放入说明书中,并撰写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多组权利要求。然后,尽量采用各种策略使该母案申请保持悬而未决的“pending”状态。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市场部门随后获得的关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情报,静观其变,见招拆招。如果能够形成针对性覆盖对手新产品的分案申请,就能够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有效制约。 三、怎样提出分案申请(HOW) 对于提出分案申请时的要求,之前已有多篇文章进行了详细阐述。因此,在该部分中,笔者仅结合最新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针对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这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01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并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另外,最新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首次明确了“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根据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案”。 还有,笔者想强调是,分案申请的提交期限是不可以延期的,过了这个法定期限,就没有办法提交分案申请了。因此,如果申请人有提交分案的意愿,时限监控至关重要。 02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该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其中的部分成员。 在最新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分案申请以及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如果原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原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原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之后再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分案申请提出的同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来源: 康信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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