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一审:完善专利制度加强保护运用

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并将一批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拟提高为10万元至500万元,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对网络专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此次专利法修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部署,基于我国自身发展需要,从现实国情出发,重点解决我国专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作草案审议的说明时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充分显示法律威慑作用,草案拟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题,完善举证责任,草案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在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方面,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为应对不断增多的网络专利侵权现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草案拟进一步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草案拟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在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方面,草案拟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草案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拟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此外,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方面,草案拟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并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草案还明确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增了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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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延长至十五年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申长雨介绍,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草案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草案还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在加强对专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草案还完善了举证责任。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此外,草案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申长雨介绍,为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草案还明确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需要,草案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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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侵权诉讼探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廖青松沈钱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依赖于专利授权后的维权行为,而诉讼既是最重要的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是能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专利侵权诉讼的前提是存在专利权,专利权的基础则是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可见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侵权的维权行为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专利申请文件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来探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为了有利于专利权人维权行为的开展,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应尽可能大的获的授权保护范围,并尽可能利于侵权行为发现和侵权判定,以及尽可能规避各种侵权抗辩和利于获得侵权赔偿。 以下从申请文件整体、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三块分别探讨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更加有利于专利权人后续维权行为的开展。 一关于申请文件整体撰写的探讨 1.若不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为了便于保护范围的确定,权利要求书一定要简洁、清楚,说明书与权利要求应保持一致或者不得相互矛盾,说明书必须围绕权利要求书撰写,并对原理、效果等详细描述,以便仅根据权利要求的描述无法获得确定的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可对保护范围作出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因此,为了避免技术方案的无偿捐献,如非特殊要求,尽量做到技术交底书提及的内容全部在说明书中体现,说明书中包含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全面体现(还可避免发明人指责漏掉技术点;另外,按照无效程序的修改原则,只有在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才能参与到无效程序的修改中去)。 二关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探讨 采用“由……组成”表达方式的权利要求为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解释为不含有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如非特殊要求,尽量采用开放式写法,不宜采用“由……组成”表达方式。 如:一种XX设备,由A系统和B系统组成,如果涉嫌侵权产品在包含AB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C系统,则不侵权;若写成一种XX设备,包括A系统和B系统,如果涉嫌侵权产品在包含AB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C系统,则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如非特殊要求,不宜限定应用领域、用途、使用环境等。 如:权利人甲拥有一种用于测量火车速度的传感系统专利,包括A、B、C、D,发现某款汽车上(乙)用了一款测量车速的传感系统,也包括了A、B、C、D四大技术特征,是否会侵权,则存在以下情况: 第一种情况,权利人甲若主张侵权,则得证明汽车上的这款传感系统能用在火车上且能正常测量火车速度,反之,乙若能证明汽车上的传感系统不能在火车上的正常使用则可认为不侵权抗辩成功; 第二种情况,若根据权利人甲的申请文件能得到其的传感系统仅仅能用于测量火车的速度,则无论如何,汽车上应用的传感系统都不会侵权。 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不予支持。因此,为了有利于等同侵权的认定,如非特殊要求,不宜包含具体数值范围限定,也不宜包含“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因此,为了避免将保护范围做缩小解释,独权依据发明目的(技术问题)出发,仅包括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尽量采用上位写法,可以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独权仅包括解决首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为了有利于获得侵权赔偿,为了减少侵权人采取分工合作逃避侵权,为了减少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权利要求应以发明创造可实施的最小单元写独权,但应进一步包含应用、最终产品等多个独权,譬如涉及整机的零部件时,应包含零部件独权和整机独权。 如:A生产搅拌机,B生产计量系统,C购买A生产的搅拌机和B生产的计量系统后生产混凝土搅拌站。整机产品为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搅拌机、传送系统、计量系统、存料系统等,创新点在搅拌机和计量系统上。 若申请文件仅包括混凝土搅拌站的独权,除非有证据证明A、B、C存在共同侵权的可能,否则A、B的行为肯定不侵权。 若申请文件仅包括搅拌机或计量系统的独权,则A或B的行为是制造侵权,C的行为属于使用侵权。但,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C能证明合法来源,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的,使用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且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也就是说C可能连停止侵权的责任都不用承担。侵权赔偿依据填平原则仅能依据搅拌机的价值来计算损失或者获利。 若申请文件包括搅拌机、计量系统、混凝土搅拌站的独权,则C为生产,逃脱不了各种法律责任。且C的侵权行为赔偿,可依据混凝土搅拌站的价值来计算获利(一般情况下,认为整机比零部件的获利要大),且A、B的行为不仅分别侵犯搅拌机、计量系统的保护范围,还存在共同侵犯混凝土搅拌站权利的可能。 6.为了提高对使用涉嫌侵权行为的保护,涉及产品的发明创造,尽可能包含使用方法的独权。使用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且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若存在使用方法的权利要求,则使用者使用时存在侵犯使用方法权利要求的可能。 7.为了便于侵权行为认定,权利要求尽量采用单侧撰写,且是产品本身一侧,有多侧需要保护的,每侧均单独保护。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非特殊要求,不应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而应以产品本身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可以将制备方法作为另外独权保护。 如:甲有一个专利,一种产品,包含A、B、C成分,且限定通过干蒸获得。乙生产了一种产品,也包含A、B、C成分,若甲主张乙侵权,则还得证明乙的生产方法也是干蒸,反之,若乙能证明其不是通过干蒸而是通过其他方法(非等他)获得,则不侵权。 涉及生产产品方法的发明创造时,应尽可能包含方法独权和产品独权。 如:一种制造橡胶的方法。使用此方法,属于使用此专利方法的行为,侵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橡胶,属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侵权;购买前述橡胶后,制造成轮胎,属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橡胶)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行为,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侵权;销售上述轮胎,用于生产汽车,是对该后续产品(轮胎)的进一步加工、处理,不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不侵权。 如果有橡胶产品权利要求,则生产出的橡胶侵权,由于轮胎是用该橡胶生产,因此轮胎本身侵权,汽车上用了该轮胎,也侵权。 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如非特殊要求,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不应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 11.为了避免经过无效程序后保护范围受到限制,不得采取完全递进引用的方式。 如:权1包括A+B,权2引1进一步包括C,权3引2进一步包括D,权4引3进一步包括E。无效过程中,权1被无效,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不做任何修改,保护范围分别为:A+B+C、A+B+C+D、A+B+C+D+E; 第二种选择,进行修改,保护范围最大为A+B+C、A+B+D、A+B+E三者中的一个,选择其中一种,另外两种方案则不侵权。 无论何种选择,都没法使权利保护范围最大化。 三关于说明书撰写的探讨 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背景技术应仅包含发明创造的相关的现有技术,背景技术中对现有技术及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描述尽量结合主权的内容,避免主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有现有技术,或者主权包括了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 如,针对混凝土搅拌站中的搅拌机构的发明创造,背景技术仅针对搅拌机构本身介绍即可,而不应针对整个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介绍,更不应针对混凝土搅拌站的其他机构进行介绍。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背景技术中描述的技术问题、发明内容部分的发明目的、发明内容部分的有益效果描述要一一对应,且应该都是最主要的,并与主权项对应,确保主权项能解决描述的技术问题、能实现发明目的、能达到所描述的有益效果,至于其他附加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及有益效果可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进一步根据技术特征详细说明。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特征的除外。因此,权利要求中存在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时,说明书中应尽可能多的给出具体实施方式。 4.为了便于等同侵权的认定,每个实施例的原理、有益效果均应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中提及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应对应原理说明、有益效果说明(也有利于创造性的认定)。 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对于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如果在说明书中未对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此,技术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时,说明书务必对其详细说明和解释。 当然,以上总结的可能并不全面,仅仅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和理论研究中对遇到的部分问题的思考。另外,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仅仅要考虑专利权人的维权,还应综合考虑授权、无效等多个程序,均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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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深交所成功获批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2018年12月1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北京市文资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文投”)等部门的指导下,我国首支知识产权证券化标准化产品“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文科一期ABS”)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成功获批。该产品以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化科技租赁”)为原始权益人,底层资产租赁标的物全部为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总规模达7.33亿元。该产品的获批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大大加快了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转化速度,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新突破   据了解,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为支撑,通过发行市场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融资方式。相较于传统证券化,其最大特点在于基础资产不再是实物资产,而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近年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持续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稳步发展,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重要基础。   此次获批的文科一期ABS,底层资产租赁标的物全部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赋予了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同等的价值,真正实现了知识产权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转化,是我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也为资本“脱虚入实”直接进入创新领域,打通了一条高效率、低成本的导流渠。该产品的推出,还将有效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和著作权的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在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和带动整条知识产权运营链条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建立起高效协同工作机制   文科一期ABS作为知识产权和金融深度融合催生的新生事物,在我国证券化市场上尚属首例,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开创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证监会对此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有关同志表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近年来一直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运营,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知识产权保护运营的有益探索,对于繁荣知识产权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大力支持此次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证监会牵头,专门成立了“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指导工作组”,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资办、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文投等部门共同参加,并邀请深交所参与,各方就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和产品发行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深入研究沟通;深交所对产品发行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各方共同推动,形成了主管部门、发行审核机构和发行主体之间高效顺畅的协同工作机制,凝聚为政策支持、流程高效、增信有力的工作合力,有效保证了文科一期ABS的成功落地。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佳途径   不同于文化科技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直接发行ABS产品的方式,此次文科一期ABS的底层资产是以专利权、著作权为标的物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共计51项,覆盖艺术表演、影视制作发行、信息技术、数字出版等文化创意领域的多个细分行业;基础资产是以这些知识产权未来经营现金流为偿债基础形成的应收债权。这既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实质要求,又满足了文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转化的现实需要,具有基础资产分散多样、风控体系成熟完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等独特优势。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最大亮点之一,充分体现普惠金融性质的知识产权融资新渠道   据了解,作为此次的发行主体,文化科技租赁成立于2014年,是北文投旗下子公司,专业为广大文化科技类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等综合性融资服务。2015年9月,为缓解文化科技企业因“轻资产、规模小”,难以通过不动产抵押等传统方式获得银行融资的问题,经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文化科技租赁在全国首创“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即以文化科技企业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租赁标的物,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该模式充分盘活了企业知识产权,在银行的“无形资产质押”信贷之外,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知识产权融资通路。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为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要求,三年多来,文化科技租赁已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直接为400余家文化科技企业提供了超过80亿元的融资支持,该业务在公司投放占比近40%,远高于目前商业银行“无形资产质押”信贷产品占比不超过千分之一的比例,其中中小企业项目占比超过75%,民营企业项目比例为92%,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充分肯定。2017年被评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2018年11月,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最大亮点之一,亮相“中国国际进出口博览会”,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实行知识产权价值有效评估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这一难题,文化科技租赁组建了120人的专业团队,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和风控体系。此次进入ABS底层资产的知识产权均经过严格的风险审查,每项权利价值均经过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和严格论证,权利归属清晰,评估价值客观,产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北文投给予有力的外部增信   文科一期ABS还引入母公司北文投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北文投是北京市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是首都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投融资平台,现已构建形成文化金融、文化内容、文化渠道、文化贸易、文化功能区和“文化+”六大业务板块,目前资产总额超过440亿元,是全国第一家获得AAA主体信用评级的文化投资类企业,并连续两年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这一外部增信有效提升了文科一期ABS的信用等级和抗风险能力,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全部优先级证券的评级为AAA。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证券化未来可期   2008年以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和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逐渐完善,各类知识产权发展迅速,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以专利权为例,截至2018年10月,我国2018年专利申请数累计超过351万件,有效专利申请数累计超过1125万件,广大中小文化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需求日益迫切,知识产权融资正在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潜力巨大,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前景广阔。   据北文投董事长周茂非介绍,此次文科一期ABS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投放新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项目,由此形成资金闭环,进一步放大业务规模。公司还将不断丰富融资渠道,为更多文化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驱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催化剂”,为文化科技产业的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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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的要求,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即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网报申请材料的项目,按程序继续审批。新资助政策条款正在研究制定中,停止执行的项目待新政策印发后按新政策执行。 对于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我委将严格按照75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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